《重慶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25日
重慶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2009年7月24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科技創新活動
第三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五章 科技創新人才
第六章 科技創新承載區
第七章 科技創新開放合作
第八章 科技創新保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打造重大科技成果誕生地和創新策源地,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等活動及其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科技創新工作堅持黨的領導,發揮政府的促進和保障作用,激發各類創新主體活力;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戰略導向;堅持大數據智能化主方向,提升產業發展能級;堅持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通過市場需求引導創新資源有效配置;堅持開放合作,以全球視野謀劃和推動創新。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工作的統籌,建立健全科技創新決策咨詢機制,制定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優化科技創新投入,完善科技創新服務,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環境,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科技創新發展情況。
市人民政府負責確定重大科技項目布局;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工作協調機制,推動科技創新工作跨部門、跨區域協同聯動;完善科技創新發展考核制度,加強對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科技創新工作的考核。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科技創新工作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科技監督體系。
市、區縣(自治縣)其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推進科技創新。
第六條 本市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實行科技成果分類評價,構建政府、社會組織、企業、投融資機構等共同參與的多元評價體系,創新科技成果評價方式方法,全面準確評價科技成果的科學、技術、經濟、社會、文化價值。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項,重點獎勵在本市科技創新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科學家和一線科技人員。
鼓勵社會力量在本市依法設立科學技術獎項。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弘揚科學家精神,積極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尊重人才、熱愛科學、獻身科學的社會氛圍。
本市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提高全體市民科學文化素質。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科研管理機制,完善科研誠信制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信用監管與服務。
從事科研活動以及參與科技管理服務的各類機構應當履行科研誠信建設的主體責任,指導、監督有關科學技術人員、工作人員遵守科研誠信要求。
科研誠信狀況應當作為科研項目立項、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評選表彰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安全制度建設,防范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從事科技創新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安全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科技倫理審查,落實科技倫理風險評估、審查、監督、預警等機制。
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創新主體應當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倫理審查。第二章 科技創新活動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布局建設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強化科研基礎條件支撐,設立市自然科學基金支持基礎科學、前沿交叉科學和應用基礎研究。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以學術貢獻和創新價值為核心的基礎研究分類評價機制,探索同行評價、長周期評價、崗位績效評價等基礎研究評價方式。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交叉學科建設,培養基礎研究人才,開展基礎前沿研究。
第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組織推進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保障產業鏈供應鏈自主可控、安全高效;支持電子、汽車摩托車、裝備制造等傳統產業向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轉型升級;謀劃布局量子通信、空天科技、衛星互聯網等前沿技術研究,培育具有創新引領作用的未來產業。
本市支持汽車智能化、網聯化技術應用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規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范圍、條件、程序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科技創新對鄉村振興的支撐作用,建設高水平農業科技創新平臺,實施農業科技重點工程,支持生物育種、農產品精深加工技術創新,支持開展現代種養、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污染土壤治理等技術攻關和推廣應用,支持適合丘陵山區的高端智能農機裝備自主研發制造。
鼓勵和引導農業科技服務機構、科技特派員和農村群眾性科學技術組織開展農業科技服務,發展各類農業創新創業平臺,推進產業融合。
第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開展重大傳染病防治、疾病預防診斷治療、公共衛生、中醫中藥等領域科技攻關,建設國家醫學中心和區域醫療中心。
第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綠色低碳技術創新體系,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組織三峽庫區水土保持、消落帶治理、地質災害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技術攻關,構筑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
第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包容審慎監管機制,推動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新模式的場景化應用。
第十七條 本市建立以企業為主體,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技服務機構和科學技術人員共同參與的科技成果轉化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對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國有企業開展創新能力評價,應當把科技成果轉化績效作為核心要求。
第十八條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獨立或者聯合建立科學與工程研究類、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類、基礎支撐與條件保障類科技創新基地。
科技創新基地應當根據科學前沿發展、產業創新發展需要,開展基礎研究、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等科技創新活動。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應當強化對創新基地的分類管理,實施分類支持,完善以激勵創新為導向的運行管理機制、評估考核機制、資源配置機制。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合作開發、委托開發、組建產學研聯合體、建立創新聯盟等多種形式開展協同創新,提高產學研協同創新組織化程度,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
鼓勵金融機構、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農牧業技術推廣機構、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參與產學研合作。
第二十條 鼓勵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規模化、專業化、規范化建設,提高科技評估、科技企業孵化、科研經費審計、技術轉移、知識產權、中試熟化、科技咨詢等科技中介服務質量。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和服務,促進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發展,培育技術經理人、技術經紀人等科技服務人才。
第二十一條 本市構建全鏈條產業孵化體系,優化孵化載體空間布局,打造規模化、專業化、特色化孵化載體,完善孵化載體的眾創孵化、成果轉化等功能。
鼓勵在高等學校周邊布局建設創新生態圈、創新科技園等孵化載體,推動科技成果就近轉移轉化、培養科技創新人才、孵化培育科技型企業。
第二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購置工作,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開展查重和聯合評議;建立科技資源網絡平臺,完善科技資源的開放共享及其管理考核機制。
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建設科技資源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其所管理的科技資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并向社會公開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況。
第三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二十三條 本市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鼓勵企業加大科技創新投入,支持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增強企業技術創新活力。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點突出和梯隊完善的科技型企業培育體系。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的全流程服務體系,建設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協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積極培育高新技術企業,推動優質高新技術企業上市。
支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開展關鍵核心技術、共性基礎技術和新產品的產業技術攻關,補齊產業鏈供應鏈關鍵環節和領域的短板。
第二十五條 支持科技領軍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加強共性技術平臺建設,協同開展關鍵核心技術研發攻關與創新突破,參與產業政策、創新政策制定,推動產業鏈上中下游、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創新聯合體的服務和監管,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大科技創新投入,推進開放協同創新,按照規定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在科技創新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科技創新考核制度,將科技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情況納入考核范圍,可以將國有企業的科技創新投入視同利潤進行考核。
第二十七條 企業研發活動享受下列優惠:
(一)企業研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稅前列支并加計扣除;
(二)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速折舊;
(三)建有研發準備金制度且有實際研發投入的企業,可以根據其上一年度實際研發投入金額按照規定獲得一定比例的財政性資金補助;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優惠。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布局和設置,構建以市場為導向的發展體系。
第二十九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優化配置,重點設立從事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防止重復設置;符合條件的,可以向新型研發機構轉型。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依法單獨設立或者聯合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支持建立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獨立法人新型研發機構。
第三十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為本市重大發展戰略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
鼓勵已經轉制為企業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技術創新機制,強化行業共性技術研發與服務功能。
鼓勵新型研發機構開展原創性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提供公共技術服務,孵化培育科技型企業。
支持中央在渝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參與本市各類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發揮科技創新引領帶動作用。
第三十一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制定章程,確立章程的基礎性制度地位,健全現代科研院所制度。
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制定現代化管理制度,實行理事會、董事會決策制和院長、所長、總經理負責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出資方協議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運行。
第三十二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享有經費使用、內設機構設置、績效考核、薪酬分配、科技成果轉化與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三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年度評價與周期評價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機制,根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性質、從事科研活動類型,分類建立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
綜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財政性資金支持、科技計劃項目承擔、科技人才推薦、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績效工資總量核定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科技創新人才
第三十四條 本市實施積極、開放的科技創新人才政策,完善人才管理制度,優化人才服務體系,全方位培養、引進、用好人才;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根據需要和實際向用人單位充分授權,發揮用人單位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條 本市制定實施科技創新人才培養計劃,完善人才培養選拔制度。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人才培養機制,開展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培養具有科學精神、創新能力、批判性思維的創新人才。
鼓勵用人單位加強關鍵領域高層次人才隊伍的培養,建立產學研融合、多學科交叉的人才培養模式,培養造就戰略科技人才、科技領軍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團隊。
鼓勵用人單位建立健全以需求為導向的青年科技人才發現機制和科學家舉薦機制,建立符合人才成長規律的長期穩定支持和接力培養機制,支持青年博士人才培養集聚。鼓勵用人單位組織具有創新活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出國培訓學習。
第三十六條 本市建立靈活的人才引進機制,通過人才舉薦、人才共享等多種方式,重點引進急需緊缺的科技人才和創新團隊,推動科技人才向具有引領示范作用或者重大發展前景的創新主體和創新平臺集聚。
鼓勵社會力量吸引高層次人才參與本市科技創新活動,對引進人才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 本市優化科技人才編制崗位配置管理,支持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編制用于人才引進,統籌用好高等學校編制資源。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可以根據核定的編制數量,按照規定自主設置創新型崗位,并動態調整專業技術崗位設置;通過調整崗位設置難以滿足創新工作需求的,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設置特設崗位,不受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特設崗位的創新性任務完成或者該崗位聘用人員離開該崗位后,按照管理權限收回該特設崗位。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可以根據創新工作需要,自主設置流動崗位,用于引進使用與單位不建立人事關系的高層次緊缺人才。流動崗位人員按照規定被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動崗位期間的工作業績可以作為崗位聘用和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 本市實行科技人才分類評價制度,根據人才特點、崗位職責和科技創新規律,建立健全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突出用人單位人才評價主體地位。
鼓勵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開辟職稱評審綠色通道。鼓勵用人單位根據市場需求,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在職稱評定系列中增設專業。
第三十九條 本市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建立激勵創新的績效工資增長機制,對引進的優秀創新團隊所需績效工資總量可以實行單列追加。
鼓勵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國有企業對科技人才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和項目工資制等靈活薪酬制度。
鼓勵用人單位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任務的科學技術人員進行激勵,提高一線科學技術人員經費補助標準。
第四十條 支持和引導科學技術人員到本市欠發達地區和基層一線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建立科學技術人員雙向流動、項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機制。
鼓勵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科學技術人員按照規定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不發生利益沖突的前提下,經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同意,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科技型企業并獲得合法收入。到企業兼職創新的人員,與企業職工同等享有獲取報酬、獎金、股權激勵的權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鼓勵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科學技術人員按照規定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在經批準離崗創業期間,離崗創業人員繼續在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其他基本待遇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確定。
第四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創新人才服務制度,在薪酬福利、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社會保障等方面,為科技創新人才提供便利,保障科學技術人員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創新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外籍人才來渝工作的停留居留等便利化措施。
第六章 科技創新承載區
第四十二條 本市優化科技創新空間布局,建設西部(重慶)科學城、兩江協同創新區等科技創新承載區,引領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園區提質發展,推動“一區兩群”協同創新。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分類指導,加強對市內各類特色創新園區規劃建設、產業發展和創新資源配置的統籌。
市人民政府根據發展需要調整科技創新承載區的布局,依法賦予管理權限,創新政府管理,優化公共服務,推進科技創新承載區建設。
支持科技創新承載區開展科技體制改革,在科技資源集聚、科技人才引育、科技金融支持、科技成果轉化、重大建設項目審批等方面先行先試。
支持在科技創新承載區優化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程序。
第四十四條 支持西部(重慶)科學城建設成渝綜合性科學中心,集聚國家實驗室、大科學裝置等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和基礎設施,強化科學策源、技術發源、產業引領等核心功能。
支持西部(重慶)科學城加強關鍵核心技術領域攻關,強化新一代信息技術、先進制造、大健康、高技術服務等新興產業集群建設,支撐構建現代產業體系。
推動成渝地區合作共建西部科學城,共同爭取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科教基礎設施、科技創新基地等創新資源。
第四十五條 支持兩江協同創新區建設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的重要策源地,打造集技術研發、科技服務、成果交易、新產業培育于一體的多功能創新綜合體,構建全要素全鏈條創新生態系統。
支持引進國內外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技型企業、科技創新團隊和科技人才,設立開放式、國際化高端研發機構,建設科技成果交易體系,完善以產業創新為導向的科技研發和產業生成體系。
第七章 科技創新開放合作
第四十六條 本市以開放包容、互惠共享為原則,加強科技創新開放合作,推動本市成為鏈接全球創新網絡的重要結點。
支持本市各類創新主體同國際知名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共建聯合實驗室(研究中心)、國際技術轉移中心等國際科技合作平臺,聯合推進高水平科學研究,促進雙向技術成果轉移轉化和科技人文交流。
支持國際科技組織、跨國企業研發中心和國際知名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技服務機構在本市落戶或者設立分支機構。鼓勵在渝外資企業、外籍科學技術人員等創新主體承擔和參與本市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擴大科學技術計劃對外開放合作。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創新工作融入國家“一帶一路”科技創新行動計劃,推動政策制度創新,推進“一帶一路”科技創新合作區和國際技術轉移中心建設,定期舉辦“一帶一路”科技交流大會,打造高層次國際科技創新交流平臺品牌。
第四十八條 本市建立區域科技創新合作機制,鼓勵開展跨區域、跨省市的科技創新合作,推動區域創新資源整合與開放共享;對接京津冀、粵港澳大灣區、長三角等重大戰略區域,加強科技創新領域合作。
第四十九條 本市加強成渝地區協同創新,建立財政性資金協同投入、人才專家互認互通、技術交易市場互聯互通等協同創新機制,共建創業孵化、科技金融、成果轉化平臺,聯合開展技術攻關,共同爭取科技創新重大項目,推進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
第五十條 本市建立軍地科技協同創新機制,協調軍地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礎設施布局建設,支持各類創新資源參與國防科技創新,推動軍地科技資源雙向開放共享、技術交流和成果雙向轉化應用。
第八章 科技創新保障
第五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以財政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金融市場為支撐的多元科技創新投入體系。
第五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投入力度,引導全社會持續提高科技創新投入的總體水平,逐步提高全社會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投入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重點支持服務本地、基層的技術開發和轉化應用。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財政基礎研究項目資金穩定增長機制,逐步增加基礎研究經費在全社會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投入中的比重。
引導企業加大基礎研究投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投入基礎研究實行稅收優惠。
鼓勵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出資,與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聯合實施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擴大基礎研究資金來源。
第五十四條 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捐贈財產、設立科學技術基金,支持科技創新和科學技術普及。對科學技術基金捐贈,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十五條 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應當主要用于支持下列事項:
(一)科技研發;
(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三)科學技術普及;
(四)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創新型企業培育;
(五)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
(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
(七)國家實驗室、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八)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發展;
(九)區域創新體系建設;
(十)其他與科技創新相關的事項。
第五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財政、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健全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使用績效管理制度,科學確定績效管理指標和標準體系,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績效管理,公開績效管理信息,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安排的依據。
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公眾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五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財政科研項目管理機制,對項目實行科學的管理和評價。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改革重大科研項目立項和組織管理方式,實行適應創新發展需求的科研項目組織形式,建立資源配置快速響應機制,按照國家規定推行技術總師負責、信用承諾等制度,賦予科研人員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
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動規律的評價制度,完善自由探索型和任務導向型科研項目分類評價制度,建立非共識科研項目的評價機制。
第五十八條 科研項目管理部門及承擔單位應當優化科研經費管理,按照規定下放預算調劑權、探索開展科研經費包干制和項目經費負面清單管理,擴大創新主體對科研經費的自主管理權;支持創新主體按照規定提高間接費用比例和擴大勞務費開支范圍,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科研經費使用權。
第五十九條 本市鼓勵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和服務,發揮知識產權引導、激勵、保障科技創新的作用。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點行業和領域的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機制,落實細化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援助工作機制,建立重大科研項目知識產權評議機制,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第六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符合科技型企業特點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完善風險補償機制,支持商業銀行、擔保機構、保險機構、股權投資機構等機構創新金融產品,開展股權投資、債權融資、科技保險以及知識產權質押、知識價值信用貸款等科技金融服務。
發揮政府引導基金作用,以參股為主設立專項子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支持科技創新活動。
第六十一條 支持科技型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建立科技型企業上市后備庫,加強分類指導,鼓勵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掛牌、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發行債券,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
第六十二條 對境內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科技創新產品、服務,在功能、質量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采購需求的條件下,應當納入政府采購目錄;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采購應當率先購買,不得以商業業績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購的產品尚待研究開發的,可以通過訂購方式實施。采購人應當優先采用競爭性方式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或者企業進行研究開發,產品研發合格后按照約定采購。
擴大首購、訂購等非招標方式的應用,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重大創新技術、產品和服務采購力度。
第六十三條 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科技工程等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公共投資計劃。
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用房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研用房的城市建設配套費按照規定免除。對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研用房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照規定免除地方留存部分。
第六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行政部門對于科技創新類項目所需的工業用地或者科研用地,可以采取長期租賃、先出租后出讓、在法定最高年限內合理確定出讓年期等方式供地。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用地,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
對于研發創新、科技孵化、工業設計、軟件信息、檢驗檢測認證等與制造業緊密相關的生產性服務業用地,可以按照規定在現有工業用地類型中增設新型產業用地類型。
第六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創新容錯機制,鼓勵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勇于承擔風險,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進行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或者利用財政性資金、國有資金對創新創業項目進行經費資助、風險投資,未取得預期效果,但是符合規定條件、標準和程序,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應當免除有關負責人的決策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財政性資金資助的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科技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組織和科技人員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可以予以結題,在項目申請、職稱評定等方面不受影響。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七條 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技創新活動的財政性資金的,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八條 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或者自然人在申報本條例規定的科技項目時有虛假行為,或者科學技術研究弄虛作假,或者抄襲、剽竊他人科學技術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十九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后,不按照規定履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等科學技術資源共享使用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有關違反科技資源共享義務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失職瀆職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科學技術投入條例》同時廢止。